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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杨、陈丽智、黄庆接、苏荣震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陈建杨,陈丽智,黄庆接,苏荣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85642804-7。负责人龚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宝鑫、郑汉荣,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建杨,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丽智,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庆接,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荣震,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杨、陈丽智、黄庆接、苏荣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杨、陈丽智、黄庆接、苏荣震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623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杨、陈丽智、黄庆接、苏荣震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623元、公告费560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