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41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丁厚梅,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刘书芹,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刘润超,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张玉清,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袭红卫,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厚梅、刘书芹、刘润超、张玉清、袭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42873.66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厚梅、刘书芹、刘润超、张玉清、袭红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周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