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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58号

张某某与旬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旬邑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马栏镇,村民。被执行人旬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地址:旬邑县东大街。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国土资源局(2016)陕0429执5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案外人的实际占有土地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本案能否实际执行到位,现在案外人已在另一案件的诉讼中被请求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案件正在审理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剑

审 判 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