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马栏镇,村民。被执行人旬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地址:旬邑县东大街。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国土资源局(2016)陕0429执5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案外人的实际占有土地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本案能否实际执行到位,现在案外人已在另一案件的诉讼中被请求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案件正在审理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剑
审 判 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