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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财保1号

丁新房与葛贵才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新房,葛贵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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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鄂1222财保1号申请人丁新房(又名丁新皇),农民。被申请人葛贵才,干部。

申请人丁新房与被申请人葛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座落于本县麦市镇市场巷13号房屋冻结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贵才座落于本县麦市镇市场巷13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仲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