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鄂1222财保1号申请人丁新房(又名丁新皇),农民。被申请人葛贵才,干部。
申请人丁新房与被申请人葛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座落于本县麦市镇市场巷13号房屋冻结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贵才座落于本县麦市镇市场巷13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仲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