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特35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特35号

申请人:王金新。

委托代理人:王萍。

申请人:王霞萍。

申请人:陈伟。

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瓦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标,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金新与申请人王霞萍、陈伟、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丁喜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金新与申请人王霞萍、陈伟、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因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6月10日经平湖市乍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王金新、王霞萍、陈伟、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参照工伤六级标准达成本调解协议;

二、申请人王霞萍、陈伟、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申请人王金新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9265元;

三、上述579265元,由申请人王霞萍承担35000元;由申请人陈伟承担7000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62000元,申请人陈伟还需支付80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74265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57265元,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支付317000元;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王霞萍、陈伟各自将款项35000元、8000元支付至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中信银行嘉兴分行,账号:73×××63,开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上,由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将协议涉及的三笔款项计360000元全额支付至申请人王金新指定银行卡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禾城农商银行,账号:62×××24,开户人:王金新),如果申请人王霞萍、陈伟未在约定的时间将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导致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按时支付或导致申请人王金新损失的,由违约的申请人承担本协议总款额20%的赔偿责任给申请人王金新;

四、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四申请人共同向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五、本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将《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王金新)》存放于平湖市乍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平湖市乍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360000元的付款凭证后,调解委员会将《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王金新)》交于申请人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各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收到款项后,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向申请人王霞萍、陈伟、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任何要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喜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春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