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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222-1号

张新生、邱冬香与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生,邱冬香,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生。申请执行人邱冬香。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新生、邱冬香与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 荣

审判员 蔡幼东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