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55号
原告:金烈献。
被告:黄国林。
原告金烈献为与被告黄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烈献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烈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2.50元,由原告金烈献负担。
审判长屈柔刚
人民陪审员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