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555号

金烈献与黄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烈献,黄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55号

原告:金烈献。

被告:黄国林。

原告金烈献为与被告黄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烈献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烈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2.50元,由原告金烈献负担。

审判长屈柔刚

人民陪审员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