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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736号

王佰佳与许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佰佳,许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736号

原告:王佰佳,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颂。

被告:许言,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佳与被告许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佰佳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许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万璟官邸6栋11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佰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许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万璟官邸6栋11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