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736号
原告:王佰佳,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颂。
被告:许言,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佳与被告许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佰佳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许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万璟官邸6栋11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佰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许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万璟官邸6栋11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