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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丁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丁文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周兆刚,男,青岛黄岛润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丁文明,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民初字第88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丁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