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周兆刚,男,青岛黄岛润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丁文明,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民初字第88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丁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