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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312号

蔡兴忠与查伟、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兴忠,查伟,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312号原告蔡兴忠。委托代理人张宝,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伟。被告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办公楼203房。法定代表人查伟。被告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748号。注册号330521000006554。法定代表人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兴忠被告查伟、桂林金辰投资有限公司、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兴忠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兴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8800元,由原告蔡兴忠负担。

审 判 长  潘钟芬

人民陪审员  吴 升

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