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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4224号

汤某某与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4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赵青松,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汤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75元,由上诉人汤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华春

审判员  李迎昌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