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民辖终37号

徐珍与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徐珍,嘉兴凡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营者:蒋群燕,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珍,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住安徽省铜陵县。

原审

被告:嘉兴凡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1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徐珍是由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的实际经营者蒋群燕聘用,是为蒋群燕工作,蒋群燕的实际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徐珍与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及嘉兴凡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认可徐珍系由其实际经营者蒋群燕聘用,从事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的经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所在地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合同履行地亦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田家庵区东城小蜜蜂童装店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霞

审判员  穆春领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永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