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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046号

汪国春与徐光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国春,徐光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046号

原告:汪国春,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徐光勤,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春与被告徐光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汪国春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国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国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