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046号
原告:汪国春,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徐光勤,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春与被告徐光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汪国春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国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国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