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900号

李强与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中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00号原告李强,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理人李玉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强负担。退还原告李强八千九百七十五元。

审 判 长  吕瑞强

审 判 员  杨 爽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