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李波
被执行人:曾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波申请执行曾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建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