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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755号

陆松英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松英,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755号

原告:陆松英,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方明,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松英与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松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松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松英负担。

审 判 员 朱浩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马海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