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755号
原告:陆松英,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方明,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松英与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松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松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松英负担。
审 判 员 朱浩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马海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