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220号
原告:付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张村镇。
被告:徐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永兴镇。
被告:剧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
被告:杨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
第三人:张某,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徐某、杨某、剧某、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免交。
审判员 刘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