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3220号

原告付某诉被告徐某、杨某、剧某、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某,徐某,剧某,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220号

原告:付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张村镇。

被告:徐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永兴镇。

被告:剧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

被告:杨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

第三人:张某,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徐某、杨某、剧某、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免交。

审判员  刘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