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74-4号
申请执行人:蔡艳莲。
申请执行人:谢超。
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60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320615元,支付违约损失37770.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仲裁费12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4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