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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86号

徐永富与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富,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富,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进国,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永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圣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7320元。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产停业,其房产和土地在另案中抵押且已被查封,等待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 浩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青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