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90号
原告:刘姝姝,女,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128号。
负责人:曲慧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姝姝诉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姝姝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姝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姝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姝姝负担。
审 判 长 曹春江
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