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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执4号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申请执行宝清县双福煤矿、七台河市华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庆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宝清县双福煤矿,七台河市华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庆江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执4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297号。法定代表人李敬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宝清县双福煤矿。住所地双鸭山市宝清县小城子镇桦南林业局岚峰林场。负责人孙庆江。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华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庆江,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申请执行宝清县双福煤矿、七台河市华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庆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宝清县双福煤矿、七台河市华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孙庆江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人民币7,500,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矿已被关停,等待执行关停煤矿补偿款。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振国执行员  纪红军执行员  滕湘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庆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