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383号原告龙大敏,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龙大领,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龙大怀,男,3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大敏诉被告龙大领、龙大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大敏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原告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龙大敏承担。
审 判 长 董胜军
审 判 员 周鲜伦
人民陪审员 龚文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