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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383号

龙大敏与龙大领、龙大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龙大敏,龙大领,龙大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383号原告龙大敏,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龙大领,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龙大怀,男,3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大敏诉被告龙大领、龙大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大敏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原告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龙大敏承担。

审 判 长  董胜军

审 判 员  周鲜伦

人民陪审员  龚文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