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471号
原告:陈某。
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