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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471号

陈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471号

原告:陈某。

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