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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1211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211号罪犯许海东,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海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5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海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许海东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多次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务,且有入户抢劫情节,在无证据证明其确属贫困的情况下又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悔改表现一般,故对该犯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海东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