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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014号

牟宣叶与陈林荣、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牟宣叶,陈林荣,王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014号

原告:牟宣叶。

被告:陈林荣。

被告:王薇。

原告牟宣叶与被告陈林荣、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林荣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王薇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林荣由被告王薇担保向原告牟宣叶借款3000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该款被告陈林荣至今未还,被告王薇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林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宣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王薇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陈林荣、王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金洪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