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3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女,201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女,200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杨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杨某某、杨某母亲。被告衡阳市某某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徐少卿,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杨某某、杨某与被告衡阳市某某山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杨某某、杨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318640元。原告王某某已提供其名下位于珠晖区广夏里320-332号204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9.95平方米)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杨某某、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衡阳市某某山村民小组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民币318640元。
二、查封原告王某某名下位于珠晖区广夏里320-332号204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8077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能发
人民陪审员 邓忠生
人民陪审员 萧功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罗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