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1005号被执行人邵正太。被执行人邵正太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邵正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于2016年3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邵正太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查无房产、车辆登记。于同年3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查无银行账户存款。本院至被执行人邵正太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先下落不明。于2016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邵正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