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20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芳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