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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055号

张连华诉袁俊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连华,袁俊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055号原告张连华,女,195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袁俊川,男,30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张连华与被告袁俊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伤情不确定,需等待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