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055号原告张连华,女,195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袁俊川,男,30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张连华与被告袁俊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伤情不确定,需等待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