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茅箭执字第00180号

秦武军与王天平、况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秦武军。被执行人王天平。被执行人况艳。系王天平之妻。本院在执行秦武军申请执行王天平、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茅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6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茅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