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934号原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726号,组织机构代码59954662-3。法定代表人冉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西,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伯阳,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渝彪。
原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渝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连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338号由原告投资建设并拥有出租权的“白银星光银座”二层E室之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04.09平方米。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前两个计租年度被告按每月每平米9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8%。租金采取一次性缴清的方式,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同时合同约定,双方因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合同之押金(三个月租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年租金后,拒不支付第二年租金,也不履行通知义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8104.30元(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滕渝彪辩称,原告方违约在先,原告与被告约定2014年8月1日交房,实际2014年12月26日交房;原告方运营出现问题,导致被告2015年9月份闭店至今;原告之前答应的免租期三个月未兑现,当时商铺装修也拖期了。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房屋交接协议一份。被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无异议,对房屋交接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事实上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才交付的房子,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338号由原告投资建设并拥有出租权的“白银星光银座”二层E室之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04.09平方米。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前两个计租年度被告按每月每平米9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8%。租金采取一次性缴清的方式,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同时合同约定,双方因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合同之押金(三个月租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需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年租金后,因故拒不支付第二年租金,也不履行通知义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8104.30元(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合同期内只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拒不支付第二年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给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28104.30元(90元x104.09平方米x3个月),该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房,之前答应的免租期三个月未能兑现,故其拒付剩余租金,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滕渝彪给付原告甘肃宏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810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连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航榕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