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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677-2号

陈美燕与吴炎霞、陈能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燕,吴炎霞,陈能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677-2号原告陈美燕,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炎霞,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能钦,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担保人汪赠官,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并进入了执行程序,原告申请解除担保财产。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汪赠官名下位于福建省连江县的查封。

审判员  吴淑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杰附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