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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232号

陈炳发申请执行毛强、王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陈炳发,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强,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芬,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炳发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强、王亚芬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炳发人民币23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261元。本案在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强、王亚芬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毛强、王亚芬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调查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斜杨村清泉组已将案件款2649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炳发,执行费261元由申请执行人陈炳发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