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722号被执行人申永禾。本院在执行当事人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忠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清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