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74号申请人孟永祥。被申请人梅双武。申请人孟永祥与被申请人梅双武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梅双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孟永祥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6月12日申请人孟永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梅双武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孟庆乐、孟小祥分别以其所有的鄂A×××××号、鄂A×××××号小型轿车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保证担保,上述车辆评估价值总额为330000元【见评报字(2016)第TXY2xx3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孟庆乐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发动机号3xx9);
二、对担保人孟小祥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发动机号Fxx4);
三、对梅双武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孟永祥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建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