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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345号

张云宽与上海博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345号原告张云宽,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跃,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学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桂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宽诉被告上海博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敏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培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