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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3207号

黄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207号原告黄某某,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解某某,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