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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曾碧华与被执行人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曾碧华与被执行人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晓庆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碧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晓庆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曾碧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本金20000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两部分利息的总和以不超过8750元为限),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70元、执行费67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晓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