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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857号

周雪军与黄泽长、黄宇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雪军,黄泽长,黄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雪军。

委托代理人:黄情,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泽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宇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雪军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雪军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雪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周雪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徐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