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雪军。
委托代理人:黄情,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泽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宇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雪军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雪军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雪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周雪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徐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