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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刑初599号

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当事人
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5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经商。现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查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开始,被告人吕某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东蒙路2幢1号经营成人保健品店。2014年始,被告人吕某从他人处购进强力伟哥等性保健品并放在店内销售。2015年10月26日,永嘉县公安局和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成人保健品店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强力伟哥”、“藏御逍遥丸”、“每粒坚(进口)”等15种性保健品。其中,查获“强力伟哥”32盒,每盒10粒,共320粒。经鉴定,该种“强力伟哥”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案卷材料,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二、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佳儒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李希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