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734号罪犯喊荣,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傣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喊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喊荣等二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30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4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喊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喊荣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其中上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喊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喊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喊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喊荣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喊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晴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