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155号
原告:宋来福。
被告:蒋尔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来福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尔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宋来福负担。
审 判 员 鲁拥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