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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549号

余道霞与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道霞,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549号原告余道霞,女,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被告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献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运霞与被告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运霞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审判员  张黎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