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法定代表人郭幸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华,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中诚国联农业科技(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献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商国土资监(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商国土资监(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均没有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商国土资监(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明显违法,应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资监(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