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杨彦彦。被执行人谭呈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牟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谭呈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呈麟银行存款50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肖德峰
代理
审判员 孙永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