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876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028,住高州市。
被告:孔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袁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阳豪 来源:百度“”
袁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876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028,住高州市。
被告:孔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袁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阳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