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民初1876号

袁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孔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876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028,住高州市。

被告:孔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袁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阳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