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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426号

XX与刘孝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XX,刘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426号原告XX。被告刘孝忠,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XX与被告刘孝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刘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