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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446号

关继红与李振东、刘汉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继红,李振东,刘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46号原告关继红,女,汉族。被告李振东,男,汉族。被告刘汉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继红与被告李振东、刘汉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关继红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