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46号原告关继红,女,汉族。被告李振东,男,汉族。被告刘汉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继红与被告李振东、刘汉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关继红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