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535号申请人白金花被执行人道老杜苏木巴彦茫哈嘎查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白金花与道老杜苏木巴彦茫哈嘎查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道老杜苏木巴彦茫哈嘎查委员会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节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吴 高峰
审判员 :杨潮洛蒙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