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23号申请人刘金萍,女,汉族。申请人王玉芹,女,汉族。申请人赵彦云,女,汉族。申请人赵士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建民,男,汉族。申请人刘金萍、王玉芹、赵彦云、赵士杰与被执行人魏建民激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白水民初字005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魏建民长期下落不明,依法对其银行、房产、工商、车辆、查询除了魏建民名下有一辆面包车外,其它均无信息,该车辆现在交警队扣压之中无法处置。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23号案件执行终结,待日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